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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强制性标准守底线、推荐性标准保基本、企业标准强质量,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国标准化水平。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我局先后印发《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业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林业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根据这些《规划》对林业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尤其是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新要求,构建新的林业标准体系,更好地为林业改革发展、林业产业、行政管理服务提供标准化支撑。
围绕新常态下林业生态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林业治理体系建设对标准化的需求,建立林业标准体系,便于更好地指导、规范、协调指导有关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林业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管理提供依据,全面提升我国林业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林业“标准化+”效应,实现林业各个领域的标准化生产管理,为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协调性原则。标准体系的制定必须服从于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林业标准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为林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系统性原则。标准体系覆盖主要的林业技术领域,框架合理、层次清晰、内容完整、数量精简,形成标准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
科学性原则。标准体系构成应分类科学,具有先进性、兼容性、超前性,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应具有一定的可分解性和可扩展空间。
指导性原则。标准体系的制定必须适应林业改革发展工作要求,体现服务林业现代化的特点,重点突出生态、产业、行政管理服务等标准,增强对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1.《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2.《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
3.《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国办发〔2017〕2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
5.《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6〕396号);
6.《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6〕60号);
7.《林业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6〕129号);
8.《林业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林规发〔2016〕172号);
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林科发〔2015〕127号);
10.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林业科技创新会议、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
林业标准体系分为林业基础、森林培育与保护、湿地保护与修复、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产业、行政管理与服务、其他等八个标准分体系。
1.林业基础。包括101术语,林业领域涉及的术语标准;102基础建设,林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定额、作业等方面标准。
2.森林培育与保护。包括201林木种苗培育,种苗生产技术、育种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标准;202营造林,造林技术、经营技术、指标、管理等方面标准;203森林资源,调查规划、监测监督、评估管理等方面标准;20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防治技术、药剂使用技术、药械使用技术、防治管理等方面标准;205森林消防,消防工程、消防装备、消防技术、消防管理等方面标准;206林业植物检疫,检疫工作程序、检疫技术、检疫管理等方面标准;207城市林业,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标准。
3.湿地保护与修复。包括301湿地保护,湿地履约、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标准;302湿地修复,湿地修复、恢复和重建等方面的技术与建设标准;303湿地利用,湿地生产、资源合理利用、生态旅游等方面的技术与建设标准。
4.荒漠化防治。包括401防治技术,荒(石)漠化防治、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风沙灾害防御等技术方面标准;402监测评价,调查、监测、评价、预测等方面标准;403开发利用,荒漠资源利用、产业开发等等方面标准。
5.生物多样性保护。包括501野生动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救护繁育、产品利用、疫病防控等方面标准;502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管理、人工培育、野生植物园等方面标准;503生物安全,转基因、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标准;504国家公园,资源保护、规划设计、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管理等方面标准;505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规划设计、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管理等方面标准;506森林公园,资源保护、规划设计、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管理等方面标准;507湿地公园;508沙漠公园。
6.林业产业。包括601木材工业,木材、人造板、木制品以及清洁生产等方面标准;602林产化工,松脂、植物多酚、植物提取物、热解、水解、树胶等方面标准;603竹藤,竹材、藤材及其制品,竹材人造板,竹笋、藤笋等方面标准;604林业生物产业,生物质材料、生物质能源等方面标准;605林业装备,林业机械、木(竹)材加工机械等方面标准;606经济林,资源培育、采收加工、产品质量、检测监测等方面标准;607花卉,花卉育苗、繁殖、栽培、质量等级等标准;608生态旅游,森林、湿地、荒漠等标准;609产业园区,园区建设、评价、管理等方面标准。
7.行政管理与服务。包括701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程序、检查监督管理等方面标准;702执法监管,执法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标准;703信息化,信息资源、应用、基础设施、管理等方面标准;704知识产权保护,新品种保护、林业专利保护等方面标准;705生态服务,生态定位观测、生态监测、生态评估、价值核算等方面标准;706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价值评估、核算方法等方面标准;707认证认定,森林认证、林业认定等方面标准;708绩效管理,绩效考评、检查要求等方面标准;709林业碳汇,林业碳计量、监测、方法学等方面标准;710生态工程,生态工程监测、效益评估、设计规范等方面标准。
8.其他。对于不好分类的如林业能耗等方面标准,今后增加的新领域留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应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应先行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企业标准应根据需要由企业自主制定、实施,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此次编制的林业标准体系,只包括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涉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体系都是动态的,有一定时效性的,根据社会管理、行政执法、技术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一般周期不超过5年。目前该标准体系表与《林业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相适应,体系表主要反映2017年至2020年的标准需求和发展。
林业标准体系将林业体系结构划分为林业基础、森林培育与保护、湿地保护与修复、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产业、行政管理与服务、其他共八个标准分体系。在分体系下再分成若干子体系。按照子体系分类,再进一步细化分类,并列出各分类的标准项目名称。标准体系框架图见下图。
注:此标准体系网站可供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