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08 浏览量:3427 【打印此页】
一、关于查处冯艳擅自开垦林地案件的公示
2015年5月,违法行为人冯艳在红石林业局辖区批洲林场46林班9小班国有林内,因种参擅自开垦林地290平方米。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冯艳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恢复原状;
3.按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2900元的罚款。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批洲林场
二、关于查处迟贵友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迟贵友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25林班20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迟贵友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300元的罚款,共计4头×300元=12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三、关于查处马学辉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马学辉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54林班16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马学辉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300元的罚款,共计4头×300元=12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四、关于查处邵明波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7月2日,违法行为人邵明波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07林班13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邵明波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300元的罚款,共计5头×300元=15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五、关于查处郑明河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郑明河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26林班18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郑明河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大牛300元,小牛100元的罚款,共计:1000元。(大牛3头×300元=900元 小牛1头×100元=1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六、关于查处迟贵友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迟贵友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38林班8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迟贵友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200元的罚款,共计4头×200元=8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七、关于查处马学辉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7月25日,违法行为人马学辉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53林班1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马学辉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200元的罚款,共计4头×200元=8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八、关于查处邵明波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7月20日,违法行为人邵明波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05林班11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邵明波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100元的罚款,共计5头×100元=5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九、关于查处李振全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7月30日,违法行为人李振全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84林班18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李振全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大牛300元,小牛100元的罚款,共计:1000元。(大牛3头×300元=900元 小牛1头×100元=1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十、关于查处贺振民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9月15日,违法行为人贺振民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53林班12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贺振民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200元的罚款,共计7头×200元=14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十一、关于查处李洪仪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9月18日,违法行为人李洪仪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49林班35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李洪仪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200元的罚款,共计7头×200元=14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十二、关于查处李建春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10月3日,违法行为人李建春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34林班11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李建春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200元的罚款,共计9头×200元=18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十三、关于查处吴兆坤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案件的公示
2016年10月5日,违法行为人吴兆坤在红石林业局辖区二道沟林场130林班13小班国有林内,因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给予吴兆坤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每头牛200元的罚款,共计8头×200元=1600元。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二道沟林场
十四、关于查处王洪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的公示
2016年9月19日,违法行为人王洪海在红石林业局辖区帽山林场140林班18小班国有林内,因私自修建高位水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0平方米。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王洪海如下处罚:
1.责令限2016年11月末前恢复原状;
2.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元/㎡的标准,处2400元的罚款。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
十五、关于查处叶宝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的公示
2016年9月19日,违法行为人叶宝春在红石林业局辖区帽山林场139林班6小班国有林内,因私自修建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47平方米。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叶宝春如下处罚:
1.责令限2016年11月末前恢复原状;
2.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元/㎡的标准,处4410元的罚款。
处罚单位: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
红石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