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时间:2016-09-11         浏览量:2248         【打印此页

 

  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15日至615日,其中420日至5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15日至1130日,其中101日至10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及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等方式逐级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三、森林防火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联合火险会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森林防火基层组织要采取悬挂防火预警旗、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确保预警信号发布到位。

  五、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四)森林防火区内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五)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六)严禁火车、机动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在森林防火区内向车外抛掷未熄灭火源。

  (七)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地要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开展扑救。

  八、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林区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

  九、各级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高效查处、审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违法必究。

  十、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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