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2 浏览量:17577 【打印此页】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标准化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标准站”)建设,提高标准站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我局《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实行评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并设置附加分,体现标准站建设的政策导向。基本分与附加分之和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验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标准站建设。
第二章 检查验收程序
第五条 标准站建设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验收和国家核查三级程序。
第六条 标准站建设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县级自查应在建设或整改结束后1个月之内完成。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省级验收工作。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验收结果采取抽检方式进行核查。抽查比例是:标准站10个(含)以下的抽查30%;11—20个(含)的抽查25%,不低于3个;21个以上的抽查20%,不低于5个。抽查的标准站按照随机抽样程序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机构编制,人员教育培训,建设方案,建设资金下达、配套、拨付、使用,站房、设备、车辆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含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标准站,应逐级上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期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其标准站建设任务,并在检查验收时酌情扣减其得分。
第三章 检查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15分)
(一)在编人员数量达到《标准》的指标或地方政府批准的编制指标,在编在岗人员80%为专业技术人员并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站长参加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统一制发的“林业工作站站长岗位培训证书”,主要岗位人员(林政员、营林员、资源管理员)参加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或有完整培训记录的,得15分。
(二)在编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每缺少1人,扣1分,最多扣5分。
(三)在编在岗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及文化程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缺少1人,扣1分,最多扣5分。
(四)站长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扣2分;主要岗位人员未参加培训或未取得证书、或缺乏有效证明的,每1人扣1分,最多扣5分。
第十二条 站房权属(5分)
站房权属为林业站自有的,得5分。
站房权属为非自有,但有文件或合同证明能长期使用的,得3分。
第十三条 站房建设(15分)
(一)站房面积达到《标准》规定,站牌醒目,站标清晰,站容站貌整洁,庭院绿化美化的,得15分。
(二)站房面积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每降低10%扣1分。
(三)站牌不醒目,站标不清晰,站容站貌不整洁、不美观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5分。
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10分)
(一)配备计算机(含打印机)、通讯设备,森林资源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的,得10分。
(二)缺少其中一项的,扣3分。
第十五条 工具车辆(5分)
(一)配备汽车或机动船只的,得5分。
(二)配备摩托车的,得3分。
第十六条 工作器械(5分)
(一)依据承担职责任务的大小,相应配备必要的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科技推广等项工作仪器设备的,得5分。
(二)必要设备每缺一项的,扣1分。
第十七条 内部管理(15分)
(一)主要制度(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廉政建设制度等)、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业发展规划图)、表(林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年度林业生产进度表)齐全并张贴上墙;档案管理规范,做到一年一出数、一年一归档;实行站务公开的,得15分。
(二)其中每一单项不合格的,扣2分,最多扣至0分。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10分)
(一)依据《办法》要求,按比例落实标准站建设投入资金,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的,得10分。
(二)省级投入资金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每减少10%扣1分,最多扣5分。
(三)未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的,扣5分。
(四)挪用建设资金的,扣10分。
第十九条 管理体制(5分)
(一)实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得5分。
(二)实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的,得3分。
(三)实行乡镇管理的,得2分。
第二十条 经费渠道(5分)
(一)经费渠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得5分。
(二)经费渠道为财政差额的,得4分。
(三)经费渠道为林业经费的,得2分。
第二十一条 职能作用(10分)
(一)林业站六大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 生态建设和服务林农主业突出的,得10分。
(二)必要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至0分。
第二十二条 附加分
(一)省级投入资金超过要求比例的,每增加10%,加1分,最多加5分。
(二)人员配备中,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加1分,最多加5分。
(三)建设期间,林业站或个人获国家级表彰或奖励的,每一项加2分;获省级表彰或奖励的,每一项加1分。最多加3分。
(四)未按期完成标准站建设任务的,视原因和延期长短扣1—5分。
(五)建设期间出现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扣5分。
第四章 检查验收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完成后要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标准站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标准站投资的重要参考因素。国家林业局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省级单位在安排投资时予以倾斜;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限期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酌情减少今后几年的建设投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将对年度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各地探索出的典型经验、有效措施及建设模式等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计划单列市标准站建设的省级验收工作由其所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二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