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关于调整木材进口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5-08-30         浏览量:13471         【打印此页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濒管办系统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根据分类指导、简政放权、完善监管、优质服务的原则,结合各办事处辖区木材进口贸易的规模和特点,经研究,决定对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濒危木材物种进口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1336号)中有关木材进口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核发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物种证明的核发条件。取消濒办字〔201336号文中“在证书特殊条件栏内加载进口货物对应提单号”的办理木材进口物种证明的强制性要求。各办事处可以根据进口木材物种证明申请的实际,自行确定是否应当审查提单或者运单并将其编号加载于物种证明特殊条件栏内,供海关参考。

    二、适度放宽核发多次使用物种证明的限制。云南省、上海和广州办事处对在本辖区口岸进口非CITES管制木材、申请人及其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所在地均在本辖区内、且申报内容符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海关商品编号条件的,可以为申请人核发多次使用物种证明。云南省、上海和广州办事处为不满足前述条件进口木材核发物种证明的,以及其他办事处为木材进口核发物种证明的,仍按一次使用物种证明的方式办理。

    三、建立多次使用与一次使用有机结合的物种证明管理方式。云南省、上海和广州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木材进口企业的信用评估等级、贸易规模以及物种的敏感程度和办证点管辖区域贸易特点来确定多次使用与一次使用物种证明的办理标准与规范,形成分类管理、宽严并重的政策机制。要从严管理多次使用物种证明的核发工作,综合运用物种、数量、原产地和有效期等管理与调控手段,提高多次使用物种证明的执行率。

    四、加强对多次使用物种证明的核发与管理。启用“多次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海关签注页”(简称海关签注页,格式附后),以方便海关签注核销。云南省、上海和广州办事处在核发木材进口多次使用物种证明时,应当遵循如下规定:一是一个物种、一个货物类型对应一份物种证明;二是在特殊条件栏内注明“本证包含1页海关签注页”;三是在海关签注页上以打印方式载明证号、有效期限和许可总量等信息;四是在物种证明与所对应的海关签注页间骑缝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各办事处亦可按上述原则将此海关签注页用于进出口其他物种的多次使用物种证明。

    五、切实加强贸易监测和监督检查。云南省、上海和广州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后置审查制度,通过回收和核实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原产地证和企业台账等材料,及时准确地记录掌握实际贸易数据。各办事处要对照物种证明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与辖区内专业木材鉴定机构的交流合作,协调做好木材鉴定工作。

    请云南省、上海和广州办事处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木材进口物种证明核发管理的实施细则,于20141215日前报我办备案。

    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濒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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