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20 浏览量:18035 【打印此页】
根据《吉林省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精神,现对一次性安置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保补贴审核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一次性安置职工以个体自费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属于补贴范围;
2、被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一次性安置职工,实现固定就业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3、社会保险缴费断保的一次性安置职工,应先行到属地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后再申请办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养老保险补贴:以桦甸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缴费比例计算应补贴月份的缴费额度,并按2/3予以补贴;
2、医疗保险补贴:以吉林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缴费比例计算应补贴月份的缴费额度,并按2/3予以补贴;
3、按照省相关规定,“40、50”、“45、55”一次性安置职工在桦甸市就业局和社保局已享受社保补贴的额度予以扣除;
4、计算补贴时间范围: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2011年末。
三、灵活就业的一次性安置职工办理申请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纸上);
2、申请人一次性安置时公证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40、50”、“45、55”人员已领取社保补贴的相关手续;
一次性安置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受委托人员除携带上述手续外,还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法律公证的“委托书”。
四、审核登记地点:局计量所二楼会议室
五、审核登记时间安排
登 记 时 间 |
原 工 作 单 位 |
6月26—27日 |
汽运处、帽山林场 |
6月27—30日 |
贮木场、二道沟林场 |
7月1—2日 |
制材厂、板庙子林场 |
7月3—4日 |
公路管理处、东兴林场 |
7月7—8日 |
中密度、黄泥河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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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厂、批洲林场 |
7月10—11日 |
亚宏木业、红石林场、白山经营所 |
7月14—15日 |
东吉木业、百货大楼、宾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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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公司、多种经营公司、东兴苗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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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加工厂、印刷厂、设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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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梨树经营所、桦树经营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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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木工板厂、原教育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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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成木业、物资供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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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公司、森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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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院、供用电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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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及待分配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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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人员 |
红石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