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按本办法参加自费补充保险。
一、自费补充保险基金来源
自费补充保险由职工个人和统筹基金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职工个人账户缴纳120元,统筹基金集20元。职工个人筹集部分有职工个人帐户中直接划拨;统筹基金筹集部分有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直接划拨。
二、自费补充保险报销金额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所发生自费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分别按自费医疗费的60%和统筹基金个人负担部分的20%给予双向补助;自费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自费医疗费的50%给予补助;自费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自费医疗费的40%给予补助;自费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的,按自费医疗费的30%给予补助。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支付给参保人员的自费补充保险基金最高限额100,000元。
三、自费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门诊重大疾病和特殊疾病);
(二)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病种情形(不予支付项目可咨询);
四、报销方法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费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直接由社会保障卡记账结算;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未联网的定点医院及转往统筹区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费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由个人现金结算后,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支付。
红林医院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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