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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准则)规范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要求。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以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当计算每股收益指标,并在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予以列报。每股收益的计算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应当严格遵循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每股收益准则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如果企业自行选择列报的,应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本章着重解决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问题。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数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例35-1】某公司按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数。20X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0万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20000x12/12+10800x10/12-4800x1/12=28600(万股)
或者20000x2/12+30800x9/12+26000x1/12=286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6500/28000=0.23(元)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对价之日为准。例如,企业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未来将发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那么这部分普通股股数应当自资产确认之日起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新增分段)(1)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包含在合并成本中,购买方能够真正控制和享有的被购买方净利润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自购买日起购买方才将被购买方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入其利润表中。由于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普通股股数与分子净利润的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也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
(新增分段)(2)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35-2】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S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20X7年6月30日,A公司自母公司S公司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惊醒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向B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8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S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假定A公司和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两家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合并前A公司旗下没有子公司。A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6400万元,B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800万元;A公司20X7年度合并净利润为8400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760万元。合并前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2000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20X7年度A公司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X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8400/(32000+8000)=0.21(元)
20X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400+800)/(32000+8000)=0.18(元)
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了应当按照上述第二节要求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当同时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稀释潜在普通股以及对分子和分母调整因素的影响。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通常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的可能性。比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每股收益的可能性,不是在实际转换时,而是在其存在期间具有稀释的可能性。等到实际转换时,就变成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而不是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则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例如,某上市公司20X7年度亏损,基本每股收益为每股亏损2元,考虑到该公司年初发行了一批认股权证,假定该批认股权证与发行日即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导致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增加,在亏损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每股亏损减少为每股亏损1元,这种情况下,认股权证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作用,在实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当考虑认股权证的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业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净利润计算而得;但如果企业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按照扣除终止经营净利润以后的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利润进行计算。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潜在普通股一旦假定转换成普通股,与之相关的利息费用将不再发生,原本已从企业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应当加回来,从而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因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这一因素一般作为一项调增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最常见的例子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潜在普通股假定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除了直接导致当期净利润发生变化的调整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一些随之而来的间接影响因素。例如,实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对此,也应当作为一项调减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即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例35-3】某上市公司于20X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5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8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1%领取奖金报酬。该公司20X7年度税前利润为180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
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初转换为普通股而减少的利息费用,二是由此增加利润所导致的支付高管人员奖金的增加。
税后净利润 13500
加: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x2%) 500
减:相关所得税影响(500x25%) (125)
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x1%) (50)
加:相关所得税影响(50x25%) 12.5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3837.5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35一4】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 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4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40 000 X2%=8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800÷(1+3%)+800÷(1+3%)2+40800÷(1士3%)3=38 868.56(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40 000-38 868.56=1131.4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38 868.56×3%×(1-25%)=874.54 (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40 000/10=4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874.54/4 000=0.22 (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5 500+874.54)/(10 000+4 000)=1.88(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调整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一)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二)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三)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四)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例35-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4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25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
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00/1 25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50-250X3.5÷4=3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500/(1 250+31.25)=0.39(元)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一)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二)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三)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数。
【例35一6】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 X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x10/12)=0.39(元)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例如,某公司先后发行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和转换价格均不同),甲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1.5元,乙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3.5元,假设基本每股收益为4元。如果分别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两种债券都具有稀释作用。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释作用越大,甲债券的稀释作用大于乙债券。然而,如果综合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先计人甲债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释为3.1元,若再计人乙债券则使得每股收益反弹为3.4元,因此,乙债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具有稀释作用,不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一)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二)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期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三)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值得注意的是,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数。
(四)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五)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分步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人稀释每股收益中。
(六)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例35一7】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 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 50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4800万份,行权日为20×8年6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面值发行的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3)按币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 750/12 50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
表35-1
净利润增加 |
股数增加 |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
顺序 | |
认股权证 |
- |
1 600① |
- |
1 |
2.6%债券 |
975② |
4 000③ |
0.24 |
3 |
l.4%债券 |
1050④ |
10 000⑤ |
0.11 |
2 |
①4 800-4 800×8÷12=1 600(万股)
②50 000X2.6%×(1-25%)=975 (万元)
③50 000/12.5=4 000(万股)
④100 000Xl.4%×(1-25%)=1050 (万元)
⑤100 000/10=10 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票面年利率为2.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表35-2
净利润 |
股数 |
每股收益 |
稀释性 | |
基本每股收益 |
3 750 |
12 500 |
0.3 |
|
认股权证 |
0 |
1 600 |
||
3 750 |
14 100 |
0.27 |
稀释 | |
1.4%债券 |
1050 |
10 000 |
||
4800 |
24 100 |
0.20 |
稀释 | |
2.6%债券 |
975 |
4 000 |
||
5775 |
28 100 |
0.21 |
反稀释 |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0元。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35一8】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8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1 6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90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6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其中12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21 600/9000=2.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600×4÷8=3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1 600/(9 000+300)=2.32(元)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48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X 9 000 X 80%=17 2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48 000+17 280)/40 000=1.63(元)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 9 000 X80%=16 70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300 X12/600=13.92(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48 000+16 704+13.92)/40 000=1.62(元)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35一9】某企业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5万元和770万元,20X6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400万股,20X6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80万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总股本4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7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80+144) X12/12=624(万股)
20×6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 Xl.3X12/12+80×1.3X9/12=598(万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770/624=1.23(元)
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65/598=1.11(元)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为此,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
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35-10】某企业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600万元,20×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4000万股,20X7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7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5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5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X7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2元。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4 000+5X800)÷(4 000+8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1.1=2(元)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9 600÷(4 000 X1.1X6/12十4 800 X6/12)=2.09(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的,不考虑送股因素。虽然它与配股具有相似的特征,即发行价格低于市价。但是,后者属于向非特定对象增发股票;而前者往往是企业出于某种战略考虑或其他动机向特定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发行股票,或者特定对象除认购股份以外还需以其他形式予以补偿,因此,倘若综合这些因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可以视为不存在送股因素,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企业如有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分别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是对我国原来有关每股收益计算与披露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 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增加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求
原规定中无论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还是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计算,实际上都近似于每股收益准则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是在是否考虑发行在外普通股时间权重上有所不同。这两项指标都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新准则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二) 增加重新计算的要求,提高了每股收益指标前后期的可比性
原规定没有重新计算的要求,新准则规定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情况下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三) 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列示
原规定要求每股收益在表外披露,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金额,同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每股收益计算的进一步详细信息。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计算和列报以前期间的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