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关于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通告

时间:2025-04-11         浏览量:90         【打印此页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野生植物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对象及范围

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所有野生植物。保护范围涵盖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管护经营范围内的山林、草原、湿地、河流等各类自然区域。

二、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植物(包括非法采集桦树汁、红松籽等);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繁育(包括破坏野生植物树皮、砍伐野生植物幼苗等);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在其生长区域内进行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三、采集许可规定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红林公司上报采集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由红林公司向省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待采集证下发后,严格按照采集证规定进行采集。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将联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对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包括无证采集野生保护植物、在禁采区或禁采期采集野生植物、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等行为。

举报电话:19290282057

特此通告。

 

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 红林网站

  • 红林微信

  • 红林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