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27         浏览量:345         【打印此页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区监督执法工作,把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执法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修订了《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两个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发布执行以来,完善了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执法体系,补齐了横向监管短板,建立健全了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监督机制,为国有森工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保障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安全。但“两个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国有森工企业巡查巡护力度不够,导致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个别被处罚后的违法行为人仍恣意妄为。二是有些国有森工企业对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案件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存在推诿扯皮、矛盾上推,不作为或者慢作为等现象。三是国家对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管理权限作出了调整,有必要对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进行再规范。四是根据省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对试行的文件重新修订完善。

  二、编制过程

  省林草局对《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初稿并两次征求局领导、各处室、相关县市和森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修改稿,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形成送审稿。

  三、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四、主要内容

  对《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对《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将第1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理由是,《森林法》新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其目的是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为此,省林草局对重点国有林区实施监督检查,是《森林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有必要对依据规定进行修改。

  二是将第16条“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巡查和制止破坏未成林造林地的放牧行为和大规模牛群进入林地放牧行为。”修改为“国有森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巡查和制止破坏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的放牧行为。”

  三是将第20条第一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管内容”,修改为“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具体监管内容如下”。理由是,《森林法》第七章“监督检查”,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20条第一款第二项“2、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落实情况”修改为“2、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落实情况”。

  四是将第20条第一款增加一项,“10、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理由是,《森林法》第53条规定,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草局批准后实施。省林草局对重点国有林区实施监督检查,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是将第24条增加一款,“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森工企业,除依据《森林法》规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外,重点监管结果将作为调减该企业项目资金、资源调配上的优先考虑因素。”理由是,重点林区国有森工企业作为《森林法》赋予的国有林区林业经营者,担负着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法定职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不仅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应在相应的项目投资政策上予以调整,以儆效尤。

  六是删除第25条,因林长制考核体系已涵盖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考核。

  此外,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二)对《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将第2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等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修改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等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

  二是将第4条第一款“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职责,并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修改为“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职责,并明确行政执法机构。”

  三是将第4条第二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违法案件。”修改为“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等违法案件。”

  四是删除第8条中“参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执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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