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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林企发〔2023〕181号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5年—2032年度红松籽网络
竞拍销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各处室:
《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5年—2032年度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实施方案》已经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十一次党委常委会和第二十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吉林森工集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5年—2032年度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实施方案
2.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5年—2032年度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信息表
3.买受人的权利与责任
4.相关规定
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1日
抄送:公司领导。
综合办公室 2023年11月11日印发
附件1
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5年—2032
年度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实施方案
为促进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所属,森林经营范围内红松籽经营业的健康发展,经公司外业调查后,决定对红松籽销售按林班、株数划分竞标标的,对红松籽实行网络公开竞拍销售,特制订本方案。
一、竞拍销售的原则
1.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
3.坚持竞买人自愿购买原则;
4.坚持和谐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5.坚持管护与开发兼顾,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6.坚持以合同规范经营行为的原则。
二、竞拍标的
1.竞拍标的购买年限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2032年12月31日止。
2.竞拍标的为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5年—2032年8个年度区划的竞拍区域内的红松籽资源(详见附件1)。本次网络竞拍的标的是红松籽。
3.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对每个规划区域单独作为一个网络竞拍标的进行竞拍。每个竞拍标的面积,参考二类调查林相图林班界为准。
4.竞标人要了解每个竞拍区域具体信息,在竞拍前自行到现地踏查,对竞拍标的规划区面积、红松株数、地块界线等自行确认,竞拍中标,即视为竞标人对所竞拍区域,充分了解认可,对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无异议。各种风险由竞标人自行承担。
5.由于红松果结实量不均衡,因此要求竞买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到现地踏查,对林班的面积、界线、红松株数、结实量及竞拍基价做到心中有数,一旦中标,即确认竞买人对合同规定条款已经认可,竞买人自愿购买,自行承担风险。
6.双方签约后,标的所在区域资源管护责任一并转给合同签订者。
三、竞拍资格
1.面向全社会,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有竞拍需求者,可登录林业竞拍系统(hsjp.jllyt.cn),进行网络用户注册。
3.注册后,竞买人通过组织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柜台,缴纳竞拍号牌保证金(每个竞拍号牌保证金为5万元)。凭银行保证金收据,持本人身份证、有效电话号码,到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财务处进行实名认证,取得竞拍资格,签订《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协议书》,领取《用户竞拍操作指南》。
4.每个竞拍号牌,可获得一个标的的中标资格;N个竞拍号牌,有N个标的的中标资格。竞拍成功但拒不缴款签约的,该中标竞拍号牌权限失效,该号牌保证金不予退还。
5.注册人、缴款人、竞买人必须为同一人。
四、竞拍方式
互联网络竞拍(具体方式详见《拍卖规则》,具体操作详见《用户竞拍操作指南》)。
1.竞买人在标的底价或现价基础上自行填写加价额度,每次加价额最低为1000元,或在1000元基础上以1000元的整倍数递增(如:1000元、2000元、3000元……)每次加价最高上限不超过200000元。
2.竞拍现场流拍标的或违约标的,组织方可重新确定标的基价后,另行通知竞拍时间。
3.本次竞拍由企业管理处代表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组织竞拍销售。公司财务处负责收款,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4.竞拍中标、签订合同后,买受人自行到对应林场登记,由所在林场进行日常林政、防火检查等管理。
5.竞拍时间定为2023年11月28日(上午9:00—11:00 收款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9日16:00之前,逾期未缴款按违约处理)。具体实名认证时间、公测时间、竞拍时间,以《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5年-2032年度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的通知》为准。
6.在竞拍过程中,互联网服务中因受各种环境因素影响,对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及其他网络、技术、通讯线路、突然停电等原因,造成服务器中断影响正常网络竞拍的,用户需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竞拍,当日所发生的一切竞拍均无效,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待竞拍系统恢复正常后,竞拍时间另行通知。如发生破坏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网络竞拍案件,由公安机关迅速进行调查侦破,对侵害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网络竞拍的违法人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及经济责任。
五、监督执纪
为保证竞拍全程公平、公正、公开,由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纪委、财务处等部门,对竞拍全程进行现场监督。
六、中标确认
1.中标者通过竞拍系统确认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竞拍款项(包括:竞拍中标款、综合保证金2万元/标的;竞拍号牌保证金可抵作综合保证金)。
2.未中标、未违约者,待竞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退还竞拍号牌保证金。
七、缴款方式
1.竞拍中标后,买受人自行到组织方指定的银行柜台,将所有竞拍款项存入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持网银或ATM转账。
收款人: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桦甸红石支行
交款账号:07259001040000495
咨询电话:18744290399 15844595737
竞拍结束后,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全部中标款项、未与公司签订合同者,该区域按违约处理,该标的重新竞拍,该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拍,竞拍号牌保证金按违约处理,不予退还。
竞买人请提前将充足的钱款预存到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以避免因中标后缴款不及时、影响合同签订情况发生。
八、缴款时间
竞拍当日缴款,截止时间至2023年11月29日16:00。
九、合同签订
买受人缴纳全部款项,自行到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开具缴款收据,凭本人缴款收据及身份证原件,11月29日16点前与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红松籽销售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
十、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做好本次竞拍工作,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成立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1.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领导小组
组 长:宋双林
副组长:吴佃华 孙 涌 郁甲海 王江岳 丁元锟 王 忠
刘晓辉 鹿启斌 冯奇智 雒宗英 陈 伟 张秀明
成 员:企业管理处、财务处、纪委、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 、法律事务与风险控制处、审计处、信访办公室、森林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处、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各林场负责人。
2.竞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处)
主 任:张 帅
副主任:陈贵金
成 员:企业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
竞拍现场工作组:
财务组:
组 长:王楷雯
成 员:财务处有关人员
纪检组:
组 长:李 冬
成 员:纪委、组织部有关人员
宣传网络监测组:
组 长:张春成
成 员:宣传部有关人员
法务组:
组 长:尹 群
成 员:法律事务与风险控制处有关人员
审计组:
组 长:李学山
成 员:审计处有关人员
维稳组:
组 长:赵 兵
成 员:信访办有关人员
安全保卫组:
组 长:焦增义
成 员:森林公安局有关人员
十一、竞拍流程
根据《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2032年度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的通知》,实名认证后,登录林业竞拍系统(hsjp.jllyt.cn),浏览本次竞拍活动的相关信息。
附件2
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2025年—2032
年度红松籽网络竞拍销售信息表
序 号 | 林 场 | 区 号 | 林 班 | 起 源 | 期 限 | 面积 (公顷) | 底价 (万元) | 备 注 |
1 | 帽山林场 | 1 | 1、2、5、6、7、8、14 | 天然林 | 八年 | 1769 | 38.00 | |
2 | 帽山林场 | 2 | 15、16、31、33、34、48 | 天然林 | 八年 | 1223.2 | 52.00 | |
3 | 帽山林场 | 3 | 30、32 | 天然林 | 八年 | 493.6 | 63.00 | |
4 | 帽山林场 | 4 | 46、47 | 天然林 | 八年 | 387.7 | 61.00 | |
5 | 帽山林场 | 5 | 62、86、87 | 天然林 | 八年 | 592 | 37.00 | |
6 | 帽山林场 | 6 | 45 | 天然林 | 八年 | 191 | 49.00 | |
7 | 帽山林场 | 7 | 84、85 | 天然林 | 八年 | 421 | 52.00 | |
8 | 帽山林场 | 8 | 105 | 天然林 | 八年 | 305 | 34.00 | |
9 | 帽山林场 | 9 | 104 | 天然林 | 八年 | 241.5 | 30.00 | |
10 | 帽山林场 | 10 | 103 | 天然林 | 八年 | 278 | 52.00 | |
11 | 帽山林场 | 11 | 101、102 | 天然林 | 八年 | 411 | 66.00 | |
12 | 帽山林场 | 12 | 100、131 | 天然林 | 八年 | 371.1 | 44.00 | |
13 | 帽山林场 | 13 | 132、133 | 天然林 | 八年 | 551 | 48.00 | |
14 | 帽山林场 | 14 | 129、130 | 天然林 | 八年 | 466.8 | 48.00 | |
15 | 帽山林场 | 15 | 148、149、150 | 天然林 | 八年 | 598 | 47.00 | |
16 | 帽山林场 | 16 | 195、196、197、198 | 天然林 | 八年 | 922.8 | 64.00 | |
17 | 帽山林场 | 17 | 147 | 天然林 | 八年 | 190.5 | 27.00 | |
18 | 帽山林场 | 18 | 127、128 | 天然林 | 八年 | 343 | 43.00 | |
19 | 帽山林场 | 19 | 194 | 天然林 | 八年 | 281 | 44.00 | |
20 | 帽山林场 | 20 | 193、170 | 天然林 | 八年 | 346 | 59.00 | |
21 | 帽山林场 | 21 | 169 | 天然林 | 八年 | 255 | 30.00 | |
22 | 帽山林场 | 22 | 125、126 | 天然林 | 八年 | 349.5 | 31.00 | |
23 | 帽山林场 | 23 | 120、121、124 | 天然林 | 八年 | 711.5 | 69.00 | |
24 | 帽山林场 | 24 | 115、116、117、167、189、190 | 天然林 | 八年 | 1231.1 | 91.00 | |
25 | 帽山林场 | 25 | 192、191 | 天然林 | 八年 | 429 | 47.00 | |
26 | 帽山林场 | 26 | 26 | 天然林 | 八年 | 245.5 | 63.00 | |
27 | 帽山林场 | 27 | 27 | 天然林 | 八年 | 250.3 | 61.00 | |
28 | 帽山林场 | 28 | 41 | 天然林 | 八年 | 187.5 | 39.00 | |
29 | 帽山林场 | 29 | 42 | 天然林 | 八年 | 194.5 | 39.00 | |
30 | 帽山林场 | 30 | 38 | 天然林 | 八年 | 221 | 49.00 | |
31 | 帽山林场 | 31 | 39、40 | 天然林 | 八年 | 326.5 | 76.00 | |
32 | 帽山林场 | 32 | 55 | 天然林 | 八年 | 195 | 35.00 | |
33 | 帽山林场 | 33 | 57 | 天然林 | 八年 | 283 | 55.00 | |
34 | 帽山林场 | 34 | 82、99、123 | 天然林 | 八年 | 664 | 46.00 | |
35 | 帽山林场 | 35 | 59 | 天然林 | 八年 | 254.5 | 55.00 | |
36 | 帽山林场 | 36 | 44、60 | 天然林 | 八年 | 446 | 87.00 | |
37 | 帽山林场 | 37 | 58 | 天然林 | 八年 | 163 | 39.00 | |
38 | 帽山林场 | 38 | 61、83 | 天然林 | 八年 | 468 | 92.00 | |
39 | 帽山林场 | 39 | 12、28 | 天然林 | 八年 | 522.9 | 63.00 | |
40 | 帽山林场 | 40 | 13、29 | 天然林 | 八年 | 456 | 32.00 | |
41 | 帽山林场 | 41 | 43 | 天然林 | 八年 | 208.7 | 34.00 | |
42 | 帽山林场 | 42 | 97、98 | 天然林 | 八年 | 478 | 36.00 | |
43 | 帽山林场 | 43 | 53、54、56、80、81 | 天然林 | 八年 | 897.4 | 81.00 | |
44 | 帽山林场 | 44 | 21、22、36、37 | 天然林 | 八年 | 879.8 | 78.00 | |
45 | 帽山林场 | 45 | 17、18、19、20、35 | 天然林 | 八年 | 1211.3 | 86.00 | |
46 | 帽山林场 | 46 | 23 | 天然林 | 八年 | 196.6 | 32.00 | |
47 | 帽山林场 | 47 | 24 | 天然林 | 八年 | 236 | 37.00 | |
48 | 帽山林场 | 48 | 3、4、9 | 天然林 | 八年 | 626.3 | 73.00 | |
49 | 帽山林场 | 49 | 10、11、25 | 天然林 | 八年 | 644.5 | 50.00 | |
50 | 帽山林场 | 50 | 50、51 | 天然林 | 八年 | 388 | 18.00 | |
51 | 帽山林场 | 51 | 183、186、207、208 | 天然林 | 八年 | 917.5 | 33.00 | |
52 | 帽山林场 | 52 | 144 | 天然林 | 八年 | 205.5 | 0.10 | |
53 | 帽山林场 | 53 | 143 | 天然林 | 八年 | 163 | 0.10 | |
54 | 帽山林场 | 54 | 163 | 天然林 | 八年 | 188.5 | 0.10 | |
55 | 帽山林场 | 55 | 164 | 天然林 | 八年 | 155 | 0.10 | |
56 | 帽山林场 | 56 | 165 | 天然林 | 八年 | 144.5 | 0.10 | |
57 | 帽山林场 | 57 | 185 | 天然林 | 八年 | 155 | 0.10 | |
58 | 二道甸子 林场 | 58 | 178、200、201、202、203、211 | 天然林 | 八年 | 1322.7 | 34.00 | |
59 | 二道甸子 林场 | 59 | 212、213 | 天然林 | 八年 | 416 | 40.00 | |
60 | 二道甸子 林场 | 60 | 204、205、206、217、218、216 | 天然林 | 八年 | 1162.5 | 61.00 | |
61 | 二道甸子 林场 | 61 | 209、210 | 天然林 | 八年 | 324 | 36.00 | |
62 | 二道甸子 林场 | 62 | 214、215、219、220 | 天然林 | 八年 | 820.6 | 67.00 | |
63 | 白山湖林场 | 63 | 137、138、139 | 天然林 | 八年 | 776 | 11.00 | |
64 | 白山湖林场 | 64 | 191、192 | 天然林 | 八年 | 353 | 16.00 | |
65 | 白山湖林场 | 65 | 195、196 | 天然林 | 八年 | 475 | 22.00 |
附件3
买受人的权利与责任
1.本合同签订前,买受人认真阅读理解了合同内容并自愿签订。出卖人将买受人购买区域内的红松籽销售给买受人,由于红松结籽量不均衡,买受人自行到现地踏查,对林班界线、红松结籽量及基价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合同签订后即视为买受人对合同规定条款已经认可。
2.买受人与公司签订合同后,自行到所在林场进行登记,自行进入中标区域管护经营。对标的区域允许采集的红松籽,在承包期内拥有收获权,实行自采、自收、自运、自售、自行承担风险。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
3.买受人在管护期、收获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政策,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4.买受人有权制止他人偷采、强采红松籽,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
5.买受人采集红松籽时,不得损坏树木,有护青、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购买区域的林木资源管护期,为合同期限内每年的9月10日至10月30日。期间如发生火灾及涉林案件的,由买受人负责(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核实后,在综合保证金中扣除处罚金额)。
6.买受人及其雇佣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买受人不得阻碍他人进入红松籽所在经营区域收获其他林副产品山货,如蘑菇、山野菜等。不得影响甲方的防疫、采穗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林道上设置路障及禁止入内的告示,或以其他方式妨碍通行。
8.买受人应高度重视对环境和动植物的保护,并在撤点下山时将垃圾清理干净。严禁将不易降解物品遗留在林地内。
9.买受人在国家项目建设、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铁路改建、修建高铁及公路、饮水工程等),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施工。
10.承包期内,如国家项目建设、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对红松树进行采伐,则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剩余年数,经公司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给予退还剩余年限价款。
附件4
相关规定
1.买受人必须遵守红松籽采种期。采种期自每年9月10日起至10月30日,相关部门与林场共同协作,做好护青保收工作,保护好红松籽林安全,维护好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买受人如遇采集林班界线不清,由林场专业人员给予区划;林场区划有异议的,可通过林场反映到企业管理处,企业管理处会同森林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处、设计公司现场勘查后,由森林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处作出终结裁定。对未裁定、有争议地块的红松果林,任何一方不得采收,直至裁定终结后,确认有归属权的一方才有权利采集,否则后果自负。
3.林班边界以吉林省林业设计院二类调查资料确认的林班界线为准。严禁买受人私砍林班界、私改林班号,违者按国家林业和治安法规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受人若因误认边界标志而对竞拍林班发生误判的,后果自负。
4.中标区域内发生树木风倒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火灾、虫害、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含交通运输、道路损毁)等其它因素造成红松资源毁坏的,属于经营风险,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损失,不得向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提出合同约定之外的赔偿及补偿要求。
5.买受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自行防治(自行购药、聘请防治公司进行防治等个人行为)时,在防治前应当先向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进行书面报告。买受人使用的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采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准许使用的无公害药品,如使用国家明令禁用药剂或者在防治过程中给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皆由买受人负责赔偿,造成环境污染的,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6.买受人的经济收益归本人所有,国家规定需缴纳的税费自行承担。
7.买受人不得在红松籽采集经营地区域内捕捉林蛙,不得从事与红松籽采集无关的一切活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8.为保护红松籽林安全,确保林政、防火及社会治安稳定,每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需向组织方缴纳综合保证金每份合同/2万元(不计息)。经营管护期间,因买受人未进行管护,造成承包区域发生火灾、林政案件,综合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采集红松籽时不得掠青,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如发现掠青一律没收产品,同时终止合同,所交保证金和红松籽销售价款不予退还。发生折枝、折树头等行为的,每枝扣款50元。正常履行合同期满后,凭企业管理处在综合保证金收据背面签字后,退还剩余保证金。
9.买受人在每年护青前提前1天口头或书面通知所在林场和当地公安派出所人员。撤点前下山时,必须提前3—5天,口头或书面通知所在林场和当地公安派出所人员。
10.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以《买受人的权利与责任》《相关规定》及《红松籽销售合同书》等约定为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1.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任何时间均可在买受人经营区域内进行生产、营林、防疫、科研、勘探、采穗、育苗、旅游、项目发包、饮水工程、产业发展等作业和经营活动,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
12.上级管理部门对甲方的经营管理进行调整,涉及乙方经营林班的,甲方有权对合同变更或解除。
13.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4.乙方不得损害其他人的承包经营权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合同签订后,乙方因经营管理等原因自愿退出的,甲方不返还保证金和红松籽购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