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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对公司
中层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
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公司中层干部,促进公司中层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更好地履职尽责,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吉组发〔2015〕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诫勉。
第三条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纪律为先;坚持抓早抓小,预防为主;坚持实事求是,澄清是非;坚持惩教结合,关心干部。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提醒,是指公司党委组织部为从严管理监督和关心爱护干部,就公司中层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的事实比较清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公司中层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时向公司中层干部作出提示。
第五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基层班子调整、基层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对公司中层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 提醒对象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公司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作为谈话人。谈话提醒时,应当向提醒对象说明提醒谈话的事由,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注意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说明及对谈话提醒的认识态度。谈话提醒时应作谈话记录并存档。谈话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醒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三)谈话提醒的时间、地点;
(四)谈话提醒的事由和具体谈话内容。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公司党委组织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提醒函》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醒对象;
(二)提醒的事由及要求;
(三)落款部门及日期。
采用书面方式提醒的,不要求提醒对象作出答复,但应签注回执并作出表态。
第八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应在提醒后对提醒对象进行跟踪了解,如果提醒对象对提醒的事项不重视、无明显改正,或发现更为严重的情况,应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根据查核结果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建立公司中层干部提醒档案管理制度,对提醒的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函询,是指公司党委组织部就反映公司中层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事实不清需了解核实时,向其发函,由干部本人负责任地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公司中层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情节简单轻微,本人应当说明清楚的,可采用函询方式对被反映的中层干部进行了解。
第十二条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函询,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函询文号;
(二)函询对象姓名;
(三)函询的问题;
(四)对函询对象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的时间要求;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落款部门及日期。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再次进行函询的,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再次函询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党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五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对有关问题和情况已经说明清楚、未发现存在问题的,将函询情况报请公司党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留存备查;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视问题性质及情节,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对公司中层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函询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问 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问询,是指公司党委组织部就反映公司中层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事实不清需要面对面直接谈话了解时,向被反映的中层干部当面提出问题或者作出询问,由干部本人负责任地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公司中层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情节简单轻微,本人应当说明清楚的,需要与中层干部当面了解时,可以采用问询方式向被反映的中层干部进行了解。
第十九条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问询,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问询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问询,应提前拟定问询提纲,通知问询对象问询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二十二条 问询时应认真听取和分析判断问询对象的回复。问询对象对问询问题说明清楚、未发现存在问题的,将问询谈话记录存档备查;问询对象对问询问题基本能够说明清楚,但需要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的,责成问询对象按时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后能够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问题的,将问询谈话记录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查;问询对象承认其存在问题的,视问题性质及情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问询对象就反映的有关问题不能说明清楚的,可启动调查程序,发现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问询时,应指定专人做好问询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问询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三)进行问询的时间、地点;
(四)问询的主要问题和具体谈话内容。
问询结束后,问询记录须由问询对象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建立问询档案管理制度,对问询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诫 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诫勉,是指公司党委组织部发现公司中层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和规诫,并采取适当方式跟踪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中层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以及企业具体规定精神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上级巡视巡察和企业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诫勉,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公司正职中层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公司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公司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者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
(二)对公司副职中层干部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作为谈话人,也可以委托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书记作为谈话人。
第三十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时间、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及诫勉期;
(五)谈话具体内容;
(六)谈话对象签字。
第三十一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公司党委组织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书记。《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书》文号;
(二)诫勉对象姓名;
(三)进行诫勉的事由及诫勉期;
(四)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五)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六)落款部门及日期。
第三十二条 受到诫勉的公司中层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三十三条 诫勉6个月后,公司党委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诫勉期间能认真吸取教训,反思不足,改正及时的,自动解除诫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经了解发现存在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公司中层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 律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中层干部接受提醒、函询、问询、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问询、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醒谈话记录
时 间: 地 点:
提醒对象: 单位职务:
谈 话 人: 单位职务:
记 录 人: 单位职务:
谈话内容:
第 页 共 页
提 醒 函
×××同志:
按照《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红林党组发〔202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向您作如下提醒:
1.………………………………………
2.………………………………………
3.………………………………………
中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
年 月 日
……………………………………………………………………………………………………
回 执
我已收到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提醒函, (作出表态) 。
签收人:
年 月 日
红林组函询〔2022〕×号
关于对×××同志进行函询的通知
×××同志:
近期,我们接到关于您的有关问题反映,根据《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门对公司中层干部进行提醒、函询、问询、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红林党组发〔2022〕××号)规定,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干部本人负责的原则,现就反映的问题向您函询,以便核实问题,了解情况,请您实事求是、负责任地向组织说明情况。问题如下:
1.………………………………………
2.………………………………………
请您在××××年××月××日前对上述问题形成书面说明材料,署名后送到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可附相关材料)。
联系人:×××,电话:×××
中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
年 月 日
问询谈话记录
时 间: 地 点:
问询对象: 单位职务:
谈 话 人: 单位职务:
记 录 人: 单位职务:
谈话内容:
问询对象签字: 第 页 共 页
附件2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基层班子
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使基层班子民主生活会(以下简称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章 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公司党委同意。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召开。
第四条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员视情况参加各单位基层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五条 确定主题。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公司党委对民主生活会主题有统一要求,按要求确定;公司党委没有要求的,由基层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公司党委同意。
第六条 制定方案。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七条 组织会前学习。基层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会议主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第八条 征求群众意见。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时间和主题,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征求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班子及其成员反馈。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第九条 开展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党组织书记要同班子成员分别谈心谈话,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做出评价,肯定成绩,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第十条 撰写发言提纲。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群众提的意见和谈心情况准备发言提纲,认真查摆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党组织书记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党组织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五)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五章 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班子成员应当开诚布公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要严肃认真,直面问题,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坚持原则,对待一般具体问题,要相互理解。通过民主生活会,促进班子建设,统一思想,增强团结,步调一致,充分发扬好班子整体功能。
第六章 记录上报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要指派专人作好会议记录,记录做到真实、清楚、可靠。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
(二)会议主题及具体内容;
(三)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送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会前准备、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强化党内民主监督,深入了解干部工作进行情况和基本综合评价,加强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素质,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对象
民主评议对象为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 民主评议目的
通过民主评议,了解企业中层干部思想状态、履职尽责、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发扬成绩,分析问题,为公司党委选人用人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 民主评议时间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每年年末进行一次,评议前由党委组织部、工会、纪委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事宜。
第五条 民主评议内容
评议内容围绕企业中层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一)德:主要看是否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是否有开创新局面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具备良好的思想意识和职业道德;是否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党性原则,勇于抵制不正之风;是否能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二)能:主要看对事物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是否具备组织和管理能力;是否具有领导方法、领导艺术和领导水平。
(三)勤:主要看是否对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恪尽职守;是否对专业及业务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是否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绩:主要看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是否令领导和职工满意;工作是否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是否能够带领本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取得成绩,本职工作是否有创新和突破性的进展。
(五)廉:主要看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廉洁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做到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处处做群众表率。
第六条 民主评议方式
在开展民主评议干部前,公司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将会下发评议通知,各单位根据民主评议时间,组织本单位员工召开民主评议大会,参会人数要多于在岗职工的80%。
(一)口头述职。中层干部在本单位的民主评议大会上做口头述职。
(二)划票测评。公司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测评票,由参会人员对中层干部按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书面评议。
(三)材料上报。民主评议大会后,中层干部要将自己撰写的年度述职报告报公司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评议结果运用
评议结果将作为中层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公司民主评议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统计汇总评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党委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民主测评率60%以下)以下等次的中层干部,下年度不作为提拔使用人选。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连续两年民主测评信任率低于60%的中层干部,给予降职使用。
第八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 加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政治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力求务实管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党组织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服务工作大局。注重党务公开与厂务公开的衔接联动、资源共享,紧紧围绕企业中心任务,统筹开展工作,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注重继承创新。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需要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最大限度的向群众公开。包括:
(一)党组织设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情况;
(二)党组织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重要情况通报等。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和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情况;
(六)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
(七)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评先选优、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保障党员权利等情况;
(八)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九)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对党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十)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各种帮扶、救灾捐助、献爱心活动和为民办实事情况;
(十二)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十三)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十四)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范围、方式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范围主要为:
(一)关于企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主要为:
(一)公司党委通过红林网站、电视台、红石林区报、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张贴公示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党内外公开;
(二)基层党组织通过党务公开栏发布、召开会议、发布通知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在党内外公开。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党务公开的程序应为:
(一)提出。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管理。收集整理党员和群众对公开情况的建设,做好调查核实和处理反馈。
第六章 党务公开的要求
第九条 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问题定期公开、热点问题随时公开、重点问题适时公开、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十条 党务公开要坚持公正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党员、群众满意为标准,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
第十一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二条 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势,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基层班子抓党建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企业党的领导,进一步压实基层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形成书记带头、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一岗双责”是指基层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分管科室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领域、分管科室的党建工作,履行双重责任。
第三条 基层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切实推进分管领域、分管科室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为深化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基层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要求
第五条 基层班子成员在研究分管领域、分管科室经营管理工作时同步研究党建工作,在下达分管领域、分管科室经营管理工作指标时同步明确党建工作任务,坚持经营管理工作与党的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切实解决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两张皮”问题。
第六条 基层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分管领域、分管科室党建工作会议,对党建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适时召开分管领域、分管科室党建工作调度会议,研究推进党建重要工作,督促落实党建各项任务。基层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向所在党组织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综合汇报。重要的专项工作随时报告。
第七条 基层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确定1个党建工作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作为单位党组织专题议党、定期议党的议题来源。每年切实帮助分管领域、分管科室解决党建实际问题1—2个。
第八条 基层班子成员应结合各自分工,督促分管领域、分管科室落实好党建基本制度、基本任务,开展好基本活动。每年要为分管领域、分管科室党员上一堂党课。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党建“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基层班子成员要把“一岗双责”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基层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每年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责,接受党员群众和组织的考核评议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到位,致使在其分管范围内出现违纪问题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属明显失职导致的严重违纪,被纪委查处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分管范围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由公司党委研究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直至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情形及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三会一课”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规定,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是规范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员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举措,必须紧密结合党的建设实际,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切实增强庄重感、仪式感、神圣感,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主要任务是: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②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④讨论通过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宜,讨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意见;⑤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⑥开展党性分析和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⑦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需要党员审议、表决、监督或要向党员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一般应由支部委员会准备,支部委员会要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要求等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会议实行党员到会签名制度,开会前通报到会情况,之后按既定议程组织会议。
第七条 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不足的应择日重新组织,否则会议无效。如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能急于作决议,一次会议不能统一的,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下次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日常工作。
主要任务是: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②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④研究讨论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⑤讨论研究后备干部的培养、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⑥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⑦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党员发展对象,评先选优、认定不合格党员,以及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每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包括:①党支部书记收集、整理并确定支委会议题,支部委员可向党支部书记提请召开支委会就某议题进行研究。②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③支委会由党支部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党小组长或有关党员参加。
第十三条 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支委会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应到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票数相等或有重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意见取得一致时再另行决议。如长时间意见不一致或特殊情况急需决议时,党支部书记应将讨论和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请求上级党组织予以裁决。支部委员会允许支部委员保留个人意见或在会议期间发表不同意见,但形成决议后必须无条件执行。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推翻或修改。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部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五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是:①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②传达支部委员会决议,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③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决议的情况;④讨论有关党内事务,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委会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等;⑤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和评先选优等情况,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意见;⑥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⑦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⑧其他需要党小组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长会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本党小组每位党员。
第十七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长一般由党龄较长、党性强、群众威信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划分党小组应根据党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新老搭配、强弱结合的原则设置党小组。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长,支委会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小组。
第五章 党 课
第十八条 党课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主要内容是: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②党规、党纪、党风廉政教育;③科学文化知识和适合本单位的实用技术;④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必读书目及材料;⑤联系党员实际或中心工作,需要加强学习的有关知识。
第十九条 党课由支委会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党课由组织委员负责制定计划,党支部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准备授课内容。一般情况下,党课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
第二十条 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进行授课。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党员队伍实际,每年至少为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员干部和所在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其他党员干部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至少为分管领域、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点党员各讲1次党课。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所辖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并纳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支部全面负责“三会一课”落实,党支部书记作为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要自觉、积极地组织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组织委员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课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做好党小组会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三会一课”情况报告。“三会一课”的有关资料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每年年终装订成卷,归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请销假制度,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要据实登记、及时上报,并作为个人述职述责述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视其错误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作劝退、除名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主题党日”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扩大党史学习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使命、推进自我革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主题党日”是指党支部根据实际,每月相对固定1天,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加强政治训练、履行权利义务、集中为民服务等。
第三条 “主题党日”要深度融合“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成为党员政治学习的阵地、党性锻炼的熔炉、为民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开展“主题党日”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政治性。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党员深刻理解把握蕴含的强大理论张力、实践伟力、思想魅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突出庄重性。认真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增强仪式感,体现党味、党性,弘扬自我革命精神,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真正让党员经受锻炼、受到熏陶、得到滋养。
(三)突出实效性。坚持把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司党委部署作为重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党员实际,着力凝聚思想共识、研究措施办法,切实增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和为民服务的实际效果。
(四)突出灵活性。创新“主题党日”的载体和形式,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和党性锤炼相融合,注重组织活动与为民服务相统一,真正让主题党日“活”起来、“动”起来、“实”起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展“主题党日”,要以“五定两化一公开”为基本要求,推进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强化政治功能、教育功能、管理功能、服务功能。
第六条 “五定”即定时间、定主题、定对象、定场所、定议程。
(一)定时间。党支部根据实际,每月相对固定1天,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每年7月1日为全公司所有党支部“主题党日”,统一开展活动。
(二)定主题。基层党组织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结合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和重大时间节点等实际确定主题,细化具体内容,做到月月有安排、次次有主题。
(三)定对象。“主题党日”一般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也可组织多个党支部联合开展。根据不同主题,可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
(四)定场所。“主题党日”一般安排在党员活动室进行,也可结合主题安排在红色教育基地等。外出开展“主题党日”,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
(五)定议程。“主题党日”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议程应提前通知全体党员,活动结束要做好总结、整理资料,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参加“主题党日”应规范佩戴徽章。
第七条 “两化”即做到砥砺初心常态化、担当使命具体化。
(一)砥砺初心常态化。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滋养和引领初心使命,教育引导党员坚定信仰、保持忠诚、勇于担当。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主题党日”全过程。每次“主题党日”都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第一议程,注重采取支部书记领学、专家学者辅导学等方式原原本本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要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文章,推动党员思想政治受到洗礼,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通过设置中心发言人、开展交流讨论等形式,推动党员深学深悟、真学真信。
把开展“四项教育”贯穿“主题党日”全过程。注重采取参观党史党性教育基地、观看红色影片、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形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深广大党员对党的初心使命的感悟。
把检视和解决违背初心使命的问题贯穿“主题党日”全过程。结合“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党性定期分析和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上级安排部署、对照员工群众新期盼、对照先进典型和身边榜样,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查摆和检视违背初心使命的突出问题,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刀刃向内的勇气真刀真枪解决问题。
(二)担当使命具体化。担当使命是具体的、实在的,要把过好“主题党日”的过程转化为民服务的过程。
要体现在服务发展上。聚焦中心大局,组织党员志愿者、党员突击队沉到生产一线、产业现场,送信息、送技术,出点子、出思路,帮助解决难题、办好实事,做好支持服务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
要体现在服务群众上。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面对面”征求群众意见,为制定政策、出台措施奠定坚实基础。认真落实结对共建要求,组织党员深入结对联系点,扎实开展关爱慰问群众、扶贫帮困、助力助产、环境整治、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基层治理机制、解决实际困难等,切实做好解民忧、解民困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八条 “一公开”即结果公开。将“主题党日”学习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特别是支部、党员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微信、公开栏等形式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负责“主题党日”制度落实,党组织书记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要加强对“主题党日”的领导,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党日”主题,负责审核党支部“主题党日”计划,并积极指导。
第十条 党支部具体负责“主题党日”的组织实施,按照要求认真落实规定动作、精心设计自选动作,确保紧贴实际、党员欢迎。
第十一条 广大党员要积极参加“主题党日”,锤炼党性,提升修养。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主题党日”,切实发挥表率作用,推动“主题党日”高标准开展。要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因工作原因未参加的要及时补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多次不参加的要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基层书记抓党建工作
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基层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夯实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根据中组部印发《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及集团党委有关要求,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基层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基层党建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第三条 公司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各三级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由所属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每年向公司党委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各三级党支部书记每年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
第五条 公司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分为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两种方式,每年由公司党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的党组织,原则上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现场述职。干部交流和新提拔到党组织书记岗位不满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现场述职。三级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一般于每年12月上旬部署启动,次年1月底前结束。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党委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二章 述职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述职重点围绕贯彻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和上级党委重点任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解决基层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存在的弱化、淡化、虛化、边缘化等问题进行,内容主要为:
(一)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包括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责任情况,重点突出党组织书记履职尽责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精神和公司党委部署情况。组织学习传达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公司党委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务实管用措施等情况。
(三)推进落实党建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落实公司党委确定的年度党建重点工作的思路、特色做法、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四)强化基层基础保障情况。加大基层党建工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务工作人员待遇、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培养、保障党支部工作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情况。
(五)上年度述职评议考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本单位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上级党委巡视、检查中反馈的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本单位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思路措施等。
(七)其他需要述职的情况。述职主要内容应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新精神新要求和年度党建重点任务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八条 制定工作方案。公司党委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述职评议考核的单位范围、现场述职人员、具体述职内容、主要工作步骤以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深入开展调研。参加述职的党组织书记要深入调研了解本单位党建工作情况,积极收集党建工作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撰写调研报告积累第一手资料,做好述职准备。公司党委将采取随机调研、个别访谈、实地抽查等方式,深入调研了解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为述职评议会现场点评打好基础。
第十条 撰写述职报告。参加述职的党组织书记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年度抓党建工作情况,自己动手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总结成绩、梳理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述职要避免以面上工作代替个人履职,总结成绩不超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注重用数据、事例说话;查摆问题要避免以下面问题代替自身问题、以客观理由代替主观原因;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要目标明确、具体实在,防止虚、空、飘。
第十一条 召开述职评议会。现场述职人员参加公司党委召开的述职评议会,接受与会代表的现场提问和测评。
与会代表一般由党委委员、公司机关党群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书记、副书记、政工干事和群众代表。基层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一半。
评议主要分为“述、问、评、测”四个步骤,基本程序如下:
(一)述职发言。参加现场述职的党组织书记逐一发言。述职要聚焦党建工作,紧扣重点内容,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讲清履职尽责情况,讲清今后努力方向,防止只讲面上工作情况、不讲个人履职情况,只讲本单位的问题、不讲自身的问题。
(二)现场问答。每一位述职人员述职结束后,参会人员现场提问。述职人员应负责任地如实回答,重点讲措施和打算。
(三)书记点评。公司党委书记或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结合平时掌握和调研了解的情况,逐一严肃认真点评,其他班子成员也可结合分工进行点评。
(四)现场测评。述职、提问、点评结束后,与会代表现场填写测评表,以无记名方式对述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结果反馈。现场述职评议结束后,公司党委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并向述职人员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基层党组织书记在测评会上的测评得分应与该单位党组织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挂钩,作为本人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整改落实。所有参与年度述职(包括书面述职)的党组织书记均应制订整改方案,对自己查摆、上级点评、群众评议和综合评价意见所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逐项研究措施,切实整改落实。公司党委要对照清单,结合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基层党组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9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发展党员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企业在岗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等,谈话要做好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满足申请入党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形成决议,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支部全体党员。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5.对入党积极分子违纪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不得瞒报。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每季度主动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支部应当为入党积极分子单独建立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必须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了解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更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实名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第十四条 党支部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形成决议(分党委、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支部全体党员。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两名入党介绍人,要经本人同意,不能硬性指派,不允许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培养联系人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入党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重点培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新中国史、党章、党规、党纪、党徽党旗条例、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企业形势任务等内容。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对拟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人选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实名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公司党委预审。
公司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调离企业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公司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表决方式应当是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支部书记公布大会决议,并对发展对象提出相关要求。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1)入党申请书;(2)同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3)关于将XXX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4)《积极分子考察表》;(5)思想汇报;(6)发展对象人选公示结果报告单;(7)关于将XXX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报告;(8)政治审查材料;(9)关于对XXX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10)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11)自传;(12)关于对XXX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13)拟接收中共预备党员公示结果报告单;(14)关于审批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15)《预备党员考察表》;(16)支部综合考评意见及公司党委出具的相关批复、意见、政审联审等材料整理归档。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及支部的公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进行组织考核,审查发展对象相关材料。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党支部相关人员及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形成考核材料统一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公司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在党委会通过第一时间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统一宣誓的,由支部尽早自行组织宣誓,并约请组织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公司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预备党员预备期将满或刚满时,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党委下发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2-3天。
第二十九条 对预备期将满的预备党员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实名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将满时,由本人在预备期满前,提前1至2周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报公司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交至公司党委组织部,同时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做好对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1)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公示结果报告单;(2)转正申请书;(3)关于审批XXX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5)思想汇报;(6)《预备党员考察》;(7)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8)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交至党委组织部门,由党委组织部门将相关材料统一归档后移交至档案室。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一线工人、技术能手、优秀青年、各大中专毕业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绝不允许涂抹或擅自更换页面,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
工作评价管理制度(试行)
为全面准确评价全公司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推动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着力提升全公司干部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干部人才保证,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评价公司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外部评价与内部自评相结合,全面评价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第三条 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内容效果和基础保障。
第四条 评价方式。分为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两种形式。日常评价主要结合调研随访,根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访干部情况,以定性评价方式进行。年度评价主要结合基层书记述职述责、基层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等工作,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工作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五条 组织实施。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各单位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关党委负责公司机关各部门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公司党委组织部对机关党委考核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结果运用。对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提出表扬,并作为干部、党员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评定为一般等次的,根据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督促改进工作。对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
工作评价指标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指标分值 |
组织领导 (20分)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 5分 |
工作统筹调度情况 | 10分 | |
落实专人负责 | 5分 | |
工作落实 (20分) | 年度计划落实情况 | 10分 |
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 5分 | |
工作探索创新情况 | 5分 | |
内容效果 (35分)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情况及效果 | 10分 |
中央决策部署学习情况及效果 | 5分 | |
理想信念党性教育情况及效果 | 5分 | |
品行作风教育情况及效果 | 5分 | |
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及效果 | 10分 | |
基础保障 (25分) | 经费保障情况 | 5分 |
干部、党员培训档案建设情况 | 10分 | |
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统筹利用情况 | 5分 | |
线上学习平台使用情况 | 5分 |
说明:1.根据评价项目和评价指标,以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较差(<70分)4个评价等次。对于工作有创新、效果好的,在100分为满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5分。
2.日常评价按照本评价标准作定性评价。
附件11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
学时量化纪实制度(试行)
为提高全公司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在职干部党员。
第二条 学时要求。各级干部每年参加公司党委、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学时;工人党员每年参加各类集中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20学时。各级干部自学每年不少于120学时,学习强国、新时代e支部在线学时可计入自学学时,每年单独或共同最高计入50学时;工人党员自学以学习强国、新时代e支部在线学习为主,每年不少于50学时。
第三条 学时计算。干部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中以学时为基本计量单位。集中学习每半天计4学时,每天计8学时。领导干部结合工作实际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的,双倍计算相应学时。培训期间的讨论交流不另计算学时。网络在线学时计入自学学时的,学习强国50学分计1学时,新时代e支部在线1小时计1学时。
第四条 学时管理。各基层党组织、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学时的审核、登记、考核等工作,并要采取建档立卡的方式,及时记录干部、党员学习情况,抓实抓细干部党员学时管理。党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分别负责指导检查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学时量化纪实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XXXX年度干部党员
经常性教育学习档案(样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 生 年 月 | 政 治 面 貌 | 入 党 时 间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年度经常性教育 总学时 | 集体学习 学时数 | |||||
个人自学 学时数 | ||||||
经常性 教育具 体情况 | 学习时间 | 学习形式 | 学习内容 | 学时数 | ||
单位 党组织 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12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支部组织
生活会制度(试行)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以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党组织和党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组织活动。
第一条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形式及召开时间:
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党支部要提前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意见,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定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后,要提前通知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都要认真准备、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党员要提前写好书面党性分析材料,委托其他党员在会议上代为宣读。
组织生活会通常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主持,首先宣布党员到会情况和会议着重要解决的问题,然后组织引导党员发言,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个党员发言后,其他党员应客观地指出优缺点,对问题比较多的党员,大家要群策群力,帮助他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
会上绝不允许出现“你好我好大家好”“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借机泄私愤、搞报复”现象。拒绝放“礼炮”“哑炮”“空炮”,让支部党员们一起红红脸、出出汗。团结、批评、团结。会议记录做好后应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要将会上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上级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等登记造册,及时落实措施、整改到位,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一一回应,要将整改措施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会后观察党员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让大家放下包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1.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
2.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检查坚持党性原则、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检查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检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的基本要求:
1.会前,要提前3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组织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及议题,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组织党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为开好组织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开展调研、个别谈心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党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坦诚交流思想;组织党员根据组织生活会的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2.会上,每个党员都要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亮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真诚开展同志间的相互批评。不能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3.会后,党组织和党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党员在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主要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4.党组织应加强对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可以提前介入,加强具体指导;对组织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及时报告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5.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即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员领导干部
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试行)
第一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三条 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暂时摆脱高高在上的“特殊”岗位,反思、审视自己的思想、工作及存在的不足,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全面地了解下级及其思想工作情况。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定期过组织生活,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九条 支部活动记录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在本支部进行通报。
第十条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密联系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前,党组织书记要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上级党组织。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的气氛中进行,党组织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已,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召开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4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民主
评议党员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指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对于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议时间应相对集中,可结合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形成组织评定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部署,公司党委牵头负责,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党支部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重点进行“五个清理”:①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限期整改的表现和复评复议后的组织评定情况;②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③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④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⑤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况。
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广泛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分配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深入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
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七条 民主评议内容应与党员年度公开承诺情况、党员党性分析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党组织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能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能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推动转型跨越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能否主动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参加结对帮扶、设岗定职、志愿服务等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能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维护党员形象。
(六)其它需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订计划。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以党小组为单位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组织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确保党员参与率。
(二)量化标准。党支部(党小组)对照确定的民主评议内容,按百分制要求,进行具体量化,科学设置分值,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也可根据实际,对内容分值做适当调整。
(三)学习动员。党支部(党小组)通过第一议题制度、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相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
(四)自我总结。党支部(党小组)组织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查找问题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自我评价、量化打分。党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小组长的自我总结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党员自我总结材料一般由党小组长审核把关,也可指定相关党支部委员审核把关。对自我评价态度不端正、突出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
(五)考核评议。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照“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党员”的顺序,进行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每人自我陈述及自评结束后,组织党员逐一互评、领导点评;最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六)确定初步等次。根据“五个清理”、民主测评得分和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研究提出党支部评定意见。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由党小组全体党员会议提出评定等次,报党支部审核后形成党支部意见。党支部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七)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公司党委开展表彰的优先人选;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九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①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②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③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④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⑤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⑥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十一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教育帮助,准确分析定性,分类妥善处置。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一)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二)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对预备党员民主评议中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
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不得以退党处理代替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同时又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第十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反馈。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公司党委预审。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公司党委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
(四)报批及实施。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处置措施,由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决议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公司党委审批。公司党委要认真审核,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报批党支部将上级党(工)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处置意见实施相应措施。凡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公司党委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按照相关规定,把民主评议党员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
要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对不认真执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好表率。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讨论,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确保每位党员都能接受评议、受到教育。要严肃纪律,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每年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束后,以党支部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向公司党委组织部详细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对评议得分较低的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
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党费收缴
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职称津贴、采暖补贴、加班补贴可不计入计算基数。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单月收缴基数超出1000元的,可以只收取1000元,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需经支部委员会或全体党员讨论研究决定,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并报党委组织部书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收缴工作,精准计算收缴党费基数,不能出现欠缴和漏缴。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公司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上报公司党委。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向公司党委上缴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应通过银行存入公司党委党费账户,不得交纳现金或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党费的,公司党委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1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交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3)党员电化教育;(4)党内表彰;(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
第十七条 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八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与公司财务处联合承办。
第二十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交由公司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委适时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