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22-11-23         浏览量:2768         【打印此页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职称津贴、采暖补贴、加班补贴可不计入计算基数。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单月收缴基数超出1000元的,可以只收取1000元,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需经支部委员会或全体党员讨论研究决定,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并报党委组织部书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收缴工作,精准计算收缴党费基数,不能出现欠缴和漏缴。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公司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上报公司党委。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向公司党委上缴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应通过银行存入公司党委党费账户,不得交纳现金或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党费的,公司党委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1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交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3)党员电化教育;(4)党内表彰;(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

第十七条 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八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与公司财务处联合承办。

第二十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交由公司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委适时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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