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2-11-23         浏览量:1762         【打印此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企业在岗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等,谈话要做好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满足申请入党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形成决议,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支部全体党员。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5.对入党积极分子违纪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不得瞒报。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每季度主动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支部应当为入党积极分子单独建立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必须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了解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更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实名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第十四条 党支部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形成决议(分党委、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支部全体党员。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两名入党介绍人,要经本人同意,不能硬性指派,不允许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培养联系人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入党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重点培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新中国史、党章、党规、党纪、党徽党旗条例、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企业形势任务等内容。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对拟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人选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实名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公司党委预审。

公司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调离企业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公司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表决方式应当是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支部书记公布大会决议,并对发展对象提出相关要求。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1)入党申请书;(2)同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3)关于将XXX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4)《积极分子考察表》;(5)思想汇报;(6)发展对象人选公示结果报告单;(7)关于将XXX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报告;(8)政治审查材料;(9)关于对XXX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10)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11)自传;(12)关于对XXX同志进行预审的请示;(13)拟接收中共预备党员公示结果报告单;(14)关于审批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15)《预备党员考察表》;(16)支部综合考评意见及公司党委出具的相关批复、意见、政审联审等材料整理归档。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及支部的公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进行组织考核,审查发展对象相关材料。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党支部相关人员及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形成考核材料统一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公司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在党委会通过第一时间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统一宣誓的,由支部尽早自行组织宣誓,并约请组织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公司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预备党员预备期将满或刚满时,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党委下发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2-3天。

第二十九条 对预备期将满的预备党员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组织均可实名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处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将满时,由本人在预备期满前,提前1至2周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报公司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交至公司党委组织部,同时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做好对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1)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公示结果报告单;(2)转正申请书;(3)关于审批XXX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4)《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5)思想汇报;(6)《预备党员考察》;(7)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8)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交至党委组织部门,由党委组织部门将相关材料统一归档后移交至档案室。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一线工人、技术能手、优秀青年、各大中专毕业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绝不允许涂抹或擅自更换页面,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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