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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规定,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是规范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员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举措,必须紧密结合党的建设实际,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切实增强庄重感、仪式感、神圣感,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主要任务是: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②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④讨论通过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宜,讨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意见;⑤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⑥开展党性分析和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⑦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需要党员审议、表决、监督或要向党员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一般应由支部委员会准备,支部委员会要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要求等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会议实行党员到会签名制度,开会前通报到会情况,之后按既定议程组织会议。
第七条 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不足的应择日重新组织,否则会议无效。如个别党员因故请假,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尽可能在会前听取这些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支部党员大会。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能急于作决议,一次会议不能统一的,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下次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日常工作。
主要任务是: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②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④研究讨论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⑤讨论研究后备干部的培养、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⑥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⑦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党员发展对象,评先选优、认定不合格党员,以及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每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包括:①党支部书记收集、整理并确定支委会议题,支部委员可向党支部书记提请召开支委会就某议题进行研究。②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③支委会由党支部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党小组长或有关党员参加。
第十三条 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支委会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应到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票数相等或有重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意见取得一致时再另行决议。如长时间意见不一致或特殊情况急需决议时,党支部书记应将讨论和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请求上级党组织予以裁决。支部委员会允许支部委员保留个人意见或在会议期间发表不同意见,但形成决议后必须无条件执行。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推翻或修改。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部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五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是:①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②传达支部委员会决议,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③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决议的情况;④讨论有关党内事务,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委会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等;⑤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和评先选优等情况,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意见;⑥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⑦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⑧其他需要党小组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长会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本党小组每位党员。
第十七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长一般由党龄较长、党性强、群众威信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划分党小组应根据党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新老搭配、强弱结合的原则设置党小组。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长,支委会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小组。
第五章 党 课
第十八条 党课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主要内容是: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②党规、党纪、党风廉政教育;③科学文化知识和适合本单位的实用技术;④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必读书目及材料;⑤联系党员实际或中心工作,需要加强学习的有关知识。
第十九条 党课由支委会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党课由组织委员负责制定计划,党支部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准备授课内容。一般情况下,党课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
第二十条 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进行授课。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党员队伍实际,每年至少为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员干部和所在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其他党员干部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至少为分管领域、分管单位(部门)和联系点党员各讲1次党课。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所辖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并纳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党支部全面负责“三会一课”落实,党支部书记作为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要自觉、积极地组织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组织委员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课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做好党小组会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三会一课”情况报告。“三会一课”的有关资料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每年年终装订成卷,归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请销假制度,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要据实登记、及时上报,并作为个人述职述责述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视其错误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作劝退、除名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