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

时间:2022-11-01         浏览量:844         【打印此页


信息来源: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决策部署,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国家林草局《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林长制工作考核,通过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林长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督促和推动林长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主动担责、认真履责、尽职尽责,以林长制推进林长治,加速推进生态强省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长制工作考核在本级总林长领导下,由林长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级林长制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总林长;市级林长制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所辖县(市、区)总林长;县级林长制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林长。

  对重点国有林区各国有森工单位总林长的考核由省林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考核延边州辖区重点国有林区各国有森工单位总林长由省林长办公室会同延边州林长办公室共同实施。对各森林经营局总林长的考核列入市级考核,由该局所在市(州)林长办公室负责。省、市、县三级林草部门所辖各有关直属单位建立林长制的,对该直属单位林长的考核由其所属的林草部门负责。

  第四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坚持统筹规范、计划管理,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实事求是、量化考核,体现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坚持目标导向、督考结合,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林长制建立运行。包括林长制组织、制度、目标、责任、智慧“五大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情况,林长制林长发令、源头治理、部门协作、考核激励、运行保障等机制建立、完善和运行情况,以及林长制信访处置、复议应诉等情况。

  (二)保护发展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湿地保护率等5项约束性指标和林地保有量、草原保有量、湿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等4项底线管控指标。

  (三)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突出工作成效和林长制工作考核问题整改等7项内容。

  第六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类别:

  (一)规划期考核。每5年实施一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相对应。汇总规划期内每年林长制工作考核结果,形成规划期总体考核结果,对照各地规划期目标,对任务完成情况落实量化评定。通常与规划期第五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一并实施,必要时单独实施。

  (二)年度考核。每年实施一次。对林长制建立运行、5项约束性指标、4项底线管控指标和7项重点工作任务目标责任落实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依据本制度,按照本地总林长指示和任务内容,制定林长制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实施方案应明确考核实施方式、时间、范围、任务及有关要求等内容,附量化评定细则。

  林长制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报本地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要求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审核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自评由林长办公室对照上级林长制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评情况和有关资料经本级总林长审定后上报。

  (二)审核复核由林长办公室依托有关监测评价平台系统,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照下级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地核查。

  第九条 对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总林长考核结果经省总林长审定后,抄送省委组织部门备案,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涉及政府绩效考核评定的,按照牵头部门安排落实结果应用。

  对重点国有林区各国有森工单位总林长考核结果经省总林长审定后,抄送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市、县级林长制工作考核结果应用参照省级落实。

  第十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林长制工作考核指出的问题,列入林长制督办事项,实施跟踪问效,销号管理。问题解决情况列入下一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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