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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行为。从这些年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都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将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规定为违纪行为,并给予纪律处分,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割断行政权力和微观经济活动的利益关系,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本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强调的主要是非谋私和腐败的不当使用公权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相当于监察法所针对的职务违法、滥用公权,破坏的是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机制,如果不当使用公权干预市场经济而背后又有谋私、腐败等其他因素,则适用廉洁纪律或与工作纪律并违论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要将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与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参与、协调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行为相区别。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很多工作都涉及、围绕或者服务于经济建设,不能将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参与、协调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行为视作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吸收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七条整条内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