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石林业局2012—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2-12-06         浏览量:18595         【打印此页

红石林业局2012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局“森工矿产城”建设步伐,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我局三年来棚户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心林场建设的推进,生产组织布局的调整,“7.28”水灾的严重影响等诸多因素,为切实改善我局职工的居住条件,彻底解决局址、林场职工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促进林业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成片改造”的方针,采取政府组织、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运作的方式,利用今后三年时间完成我局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企业职工自愿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原则。

2.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镇规划、中心林场规划相衔接原则。

3.坚持合理布局,与林业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从实际出发,宜楼则楼、宜平则平的原则。

5.坚持异地安置,原棚户区住房必须拆除的原则。

6.坚持国家、省财政、企业、职工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依法实施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8.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配套同步进行的原则。

三、红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范围、安置对象

1.改造范围

根据吉政办发〔201252号文件中规定,我局棚户区是指林业局局址及所属林场、经营所、苗圃(场所址)企业职工集中居住的(简易二层楼、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局址、林场址“7.28”受灾的企业职工居住区。

2.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是指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公、检、法在册职工及改制前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一次性安置职工、职工遗属、职工子女。

职工遗属是指与死亡职工是夫妻关系或死亡职工是唯一赡养人的职工父母。

职工子女是指与职工是父(母)子(女)关系,未招工独立生活且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人员。

四、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

    1.总体工作目标

以局址建设为核心,以中心林场建设为重点,从2012起至201410月底止,利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局址新建1200户,局址、中心林场场址旧房改造1800户,总计3000户,总面积约168000平方米的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2.计划安排

2012年计划安排新建600户、旧房改造1800户,计划于201310底前竣工。2013年林业棚户区改造收尾增加新建600户建设任务,已上报国家林业局及国家发改委。新增建设任务计划于201410月底前竣工。到林业棚改结束时,我局新建和旧房改造工作量完全能满足企业职工参加棚户区改造的需求。

五、建设标准

1.新建小区符合红石林区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住房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规划建设户均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2.根据三年来全省林业棚改实际情况,新建住房标准调整为:塑钢窗;地热取暖;天棚、墙壁混合砂浆石灰膏;单元对讲门;电灯、开关;入户防盗门。

六、资金筹措

林区棚户区改造资金通过国家、企业、职工共同出资筹措,即:居民拿一点、企业自筹一点、各项政策优惠一点、国家及省财政支持一点。

七、新建楼房规划区、旧房改造规划区

1.新建楼房规划区位于局址。

2.旧房改造规划区

局址符合改造条件的公建住宅楼;二道沟、批洲林场公建平房、简易二层楼;板庙子、东兴林场公建简易二层楼(东兴林场与东兴苗圃统筹考虑),其他林场原则上不进行旧房改造。

八、中心林场建设方案及旧房改造原则

1.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及省林业厅批复我局中心林场建设方案,全局由原有七个林场、三个经营所、一个苗圃调整为四个中心林场、一个苗圃,四个中心林场分别为帽山、二道沟、板庙子、批洲中心林场,一个苗圃为东兴苗圃。

2.中心林场旧房改造原则:由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规划,按规划对林场现住房进行集中连片改造,改造后集中居住。

九、红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实施步骤

具体实施步骤是先局址、中心林场后非中心林场,新建与改造同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局址新建和改造已经开始实施,计划于2014年底全部竣工交付使用。

2.帽山林场新场址建设搬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未搬迁至新场址的退休职工可选择搬迁至局址新建规划区,计划于2013年底前完成。

3.二道沟林场、批洲林场、板庙子林场、东兴林场、东兴苗圃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继续留在原场址,按照棚改计划实施旧房改造。也可选择搬迁至局址新建规划区或其他中心林场,计划在2014年底前完成。

4.其他林场和经营所的安置对象可选择搬迁至局址新建规划区,也可选择搬迁至其他中心林场改造区,或选择留在原场址,计划在2014年底前完成。

十、安置补偿标准

我局安置补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搬迁安置到新建规划区内居住的称为异地搬迁补偿,一种是新建规划区内的居民需要拆迁安置的,称为拆迁安置。

1.异地搬迁补偿标准

局址新建规划区的楼房面积以50平方米为基数,符合异地安置棚改条件的的安置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补贴、林业局配套资金外,住户需要交纳部分房款,其标准是:一楼与六楼550元/平方米(一楼门市房除外);二楼与五楼600元/平方米;三楼与四楼650元/平方米。原房屋面积不论大小,只享受安置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优惠政策,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格1600元/平方米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2.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红石林业局临江屯新建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补充说明

1.中心林场的安置对象选择继续留在中心林场居住的,房屋改造(符合改造条件的)费用由国家、省政府、企业、林场安置对象共同承担,其中林场安置对象承担部分按局址旧房改造标准执行(更换塑钢窗住户承担40/平方米,室内供电线路改造住户承担6/平方米)。选择到局址居住的享受局址安置对象同等棚改政策。选择到帽山新场址的享受帽山林场安置对象同等棚改政策。

2.非中心林场安置对象选择到中心林场居住的享受中心林场安置对象同等棚改政策,选择到局址居住的享受局址安置对象同等棚改政策。也可自愿选择留在原场址集中居住。

3.居住在林场的非企业职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居住。在拆除范围的如选择拆迁,一次性补贴3000元,房屋在规定拆除时间内可自行拆除,房料归个人所有。

4.拥有两套以上的棚户区住房,只能享受一套住房的优惠政策(回迁户除外)。

5.局址、各林场享受棚户区优惠政策异地安置搬迁到新建规划区的住户,原住房必须无偿交回林业局,由林业局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处理。

6.列入局棚户区改造范围区域,水、暖、电、有线电视、道路等基础设施局不在投入维修改造资金,需要维修改造的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

7.安置对象中的无房户,根据企业承受能力,按均价1600/平方米的综合成本价自愿购房。 2012年12月5后出售住房的不享受此项政策(以房屋买卖公证时间为界定)

8.新建的棚改楼房,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9.已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林业局可以协调提前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

10.林业局将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各年度的房屋分配方案。

11.安置对象现住房必须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并按相关规定补办房改手续的才能列入改造范围和对象。

12.局址、林场址在“7.28水灾中已享受按倒塌房屋补贴的住户,不再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

13.下洼子、林建区域的安置对象自愿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后,必须个人承担无法享受国家可能对该地区实施库区移民等政策的后果。

14.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红石林业局2012-2014年棚户区改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方案、细则即时废止。

15.本实施方案由红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组织机构

红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长:刘 

副组长:许   李国旗  姜鸿义  马德华  韩增喜

     马熙金  于长彦  华振锋

  员:李广友  郭立文  闫乙涛  刘佩军   

        翟续琨  杜明宇  宋国富  丛玉春  王广君

红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任:韩增喜

副主任:刘佩军  郭立文  闫乙涛

  员:李文艳  谭景浩  孙长贤

红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专业组

基本建设组:组长:韩增喜  副组长:郭立文

电话:66887632

规划设计组:组长:韩增喜  副组长:闫乙涛

电话:66886433

拆迁补偿安置组:组长:韩增喜  副组长:刘佩军

电话:66889990

资金管理组:组长:马德华 副组长:翟续琨

电话:66888198

监督检查组:组长:封    副组长:于长彦 杜明宇

电话:6887300  6884357

宣传发动组:组长:封   副组长 李广友

电话:66887621 

信访接待组:组长:姜鸿义  副组长:丛玉春

电话:6688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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